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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异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于桂英等与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于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异第26号异议人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于桂英。被执行人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桂英与被执行人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称,申请事项:1、申请对(2015)号霸执字第353号案件中止执行;2、请求对被执行人拉走的申请人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作价,用于抵顶拖欠申请人的案件款。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依法受理作出(2014)霸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调解后收到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执字第353号执行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霸州法院依法查封了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刘建伟所有的上海光塑伺服注塑机GS328HS一台(价值282000元)和天车一台。申请人在2014年该案作出(2014)霸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调解书以后,未经申请执行程序,擅自委派赵天帅、蕾蕾带着20左右个年轻男子对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进行威胁,强行拉走了GS328HS注塑机,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属严重的违法行为,故请求对申请人请求对该设备予以评估作价依法抵顶该案件款。本院查明,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桂英与被执行人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此案正在执行中。本院认为,异议人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所提主张属于案件执行过程中需进一步进行的事项,而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提执行异议的范畴,故对异议人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申请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霸州市宏帆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异议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朱建民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