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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阳县某公司与安阳县某政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县某公司,安阳县某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25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某公���。被申请人安阳县某政府。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安阳县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县某政府合同纠纷,因被申请人安阳县某政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安执字第14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