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商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与重庆市远瞩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重庆市远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45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29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5253-4。代表人:唐千里。委托代理人:赵海波,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建兵,女。被告:重庆市远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安民路132号2-3室。组织机构代码:05038644-X。法定代表人:崔小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远瞩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重庆市远瞩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远瞩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649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令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