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谷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02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谷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0元及利息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领取全部案件款,故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申请,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