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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3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及(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限额37242.07元。现本院已依法扣划并支付执行款项给申请人,并扣缴本案的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242.07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宏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