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振武与被执行人王晶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武,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21号申请人王振武,住南召县石门乡。被执行人王晶,住南召县南河店镇。申请人王振武与被执行人王晶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南召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2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东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