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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其祚与肖进留、陈圣演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其祚,肖进留,陈圣演,叶树,陈鸿程,陈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651号申请执行人李其祚。委托代理人沙正华。被执行人肖进留。被执行人陈圣演。被执行人叶树。被执行人陈鸿程。被执行人陈圣峰。关于李其祚与肖进留、陈圣演、叶树、陈鸿程、陈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皋新民初字第0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费748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