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吕某,女,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委托代理人许凯,男,25岁,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赵某,男,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原告吕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吉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15日生育女儿一名,于2015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争吵打闹时有发生,夫妻感情随之彻底破裂,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女儿,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赵某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与被告赵某于2015年2月26日结婚,婚前原、被告于2012年8月15日生育女儿一名,取名赵某某。本院认为,原告吕某主张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赵某虽未出庭答辩,但考虑到原、被告结婚时间尚短,女儿年幼,需双方共同抚养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家庭和谐、利于子女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和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郝吉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云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