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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树平与被执行人苑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平,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200-4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平,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苑君,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树平与被执行人苑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树平以莱州市人民法院(2014)莱州沙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莱州执字第1200-3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苑君与其妻子家庭共有的以王国香名义的存款七万元,现因需对款项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莱州执字第1200-3号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苑君与其妻子家庭共有的以王国香名义的存款七万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