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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刘福祥诉王峰、许秀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祥,王峰,许秀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537号原告:刘福祥,住木兰县。被告:王峰,出生年月不详。被告:许秀蓝,出生年月不详,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祥诉被告王峰、许秀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祥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刘福祥负担。审判员 袁 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二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