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刘福祥诉王峰、许秀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祥,王峰,许秀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537号原告:刘福祥,住木兰县。被告:王峰,出生年月不详。被告:许秀蓝,出生年月不详,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祥诉被告王峰、许秀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祥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刘福祥负担。审判员 袁 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二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