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蒋大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873号移送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蒋大伟,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蒋大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被执行人蒋大伟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蒋大伟的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兴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