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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法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单述杰与楚树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述杰,楚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单述杰,个体。被执行人楚树德,农民。申请执行人单述杰与被执行人楚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的(2009)坊峡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楚树德至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楚树德在金融结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楚树德银行存款83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志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