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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霸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金波与霸州市华益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波,霸州市华益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霸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波。被执行人霸州市华益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振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霸劳人调仲案字(2013)第33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波于2015年6月13日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霸州市华益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