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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8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黎公社与朱同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087号原告黎公社,男性,年龄57。被告朱同霞,女性,年龄48。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公社诉被告朱同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