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8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黎公社与朱同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087号原告黎公社,男性,年龄57。被告朱同霞,女性,年龄48。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公社诉被告朱同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