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执字第0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隋凤玲与丛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凤玲,丛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2004号申请执行人:隋凤玲。被申请执行人:丛佩英。申请执行人隋凤玲与被申请人丛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建黑民初字第00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丛佩英现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20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