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隋凤玲与丛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凤玲,丛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2004号申请执行人:隋凤玲。被申请执行人:丛佩英。申请执行人隋凤玲与被申请人丛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建黑民初字第00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丛佩英现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20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