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涛与崇州市怀远成果家具门市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涛,崇州市怀远成果家具门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州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杨涛,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住崇州市怀远镇。被执行人崇州市怀远成果家具门市,住所地:崇州市怀远镇。经营者高成果,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住崇州市怀远镇。申请执行人杨涛申请执行崇州市怀远成果家具门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崇州市怀远成果家具门市未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涛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崇州市怀远成果家具门市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崇州市怀远成果家具门市履行了部分,尚欠部分定立了还款计划,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申请执行的总额为人民币100455.8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40455元,被执行人崇州市怀远成果家具门市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涛60000元。二、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