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立民申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梁燕芬与梁润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立民申字第57号再审申请人:梁燕芬,女,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高焕珍,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润清,男,汉族,1965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钟其安、黄露珊,分别系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申请再审人梁燕芬因与被申请人梁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的(2012)中一法民一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2年6月7日作出的(2012)中一法民一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因双方当事人收到该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已于2012年11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梁燕芬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判后答疑时,已超过法定期限六个月,梁燕芬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梁燕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庆荣审 判 员 高 尚代理审判员 仇丽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颖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