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丽伟、马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赵丽伟,马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37-1号。法定代表人:杨小云,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邵伟,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营销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丽伟,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兰,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丽伟、马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5)北新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妍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韩彩霞、代理审判员李大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上诉人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妍代理审判员 韩彩霞代理审判员 李大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路柠檑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