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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庆荣诉被告深圳新海捷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庆荣,深圳新海捷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659号原告:何庆荣。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新海捷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庆荣诉被告深圳新海捷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庆荣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常维平代理审判员  徐春龙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庄志发-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