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琴与宜昌九丹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琴,宜昌九丹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李琴,女,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宜昌九丹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深圳路民生桂馨苑A区6-2-101。法定代表人陈彦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琴与被执行人宜昌九丹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琴于2015年5月19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琴申请执行标的242450元,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昌九丹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