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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康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广西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康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西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013号提请人:广州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大酒店C座12-14楼/A座6、8楼。申请人:广州市康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3204-3205室。法定代表人:张睿,公司董事。被申请人:广西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领峰A座22楼。法定代表人:谢海榆。提请人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广州市康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5月27日提请本院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西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9106480元的财产。担保人康正(北京)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愿以其名下所有的船名为“汉力士1号”的船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号码:020013000056,初次登记号码:070113000049,船舶识别号:CN20108792406)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广州市康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二、查封康正(北京)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船名为“汉力士1号”的船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号码:020013000056,初次登记号码:070113000049,船舶识别号:CN20108792406);三、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910648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四、以上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