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683号原告刘某,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西关镇董家庄村,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211015786。被告岳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红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