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XX、曾七妹、王宝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XX,曾七妹,王宝坤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17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XX,男,36岁,吉林省通化市人,现住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曾七妹,女,32岁,江西省赣州市人,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王宝坤,男,77岁,吉林省通化市人,现住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XX、曾七妹、王宝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保全费370.00元,返还原告。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大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