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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XX、曾七妹、王宝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XX,曾七妹,王宝坤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17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XX,男,36岁,吉林省通化市人,现住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曾七妹,女,32岁,江西省赣州市人,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王宝坤,男,77岁,吉林省通化市人,现住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XX、曾七妹、王宝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保全费370.00元,返还原告。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大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