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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邓某某,男,生于1977年3月14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余某某,男,生于1976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长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勇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