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商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州市庆佰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文雪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庆佰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文雪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初字第00057号原告徐州市庆佰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议堂镇滨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化夫,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雷,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雪敏,登记地址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小山子村5组2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庆佰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文雪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庆佰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庆佰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守平人民陪审员 张明富人民陪审员 梁化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