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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海执恢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葫芦岛集海工贸有限公司与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集海工贸有限公司,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海执恢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集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朱春晓,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宜蓉,该公司董事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辽民三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葫芦岛集海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61626.6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采取强制措施为申请人执行回人民币434938.88元。2014年11月12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作出(2014)大海执字第382-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2014)辽民三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4日申请人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恢复(2014)辽民三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已依法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大连海事法院执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2120150120005301782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 红审判员 王永伟审判员 陈铁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霍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