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洪岩、高亮、毛荣峰、葫芦岛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王洪岩,高亮,毛荣峰,葫芦岛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宏印。委托代理人:曲秉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荣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鸣。委托代理人:佟月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洪岩、高亮、毛荣峰、葫芦岛客运��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不服连山区人民法院(2014)连民一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洪岩达成和解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同意赔偿王洪岩经济损失116000元。和解协议达成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于2015年6月1日,以按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70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俊芬审判员 冯 新审判员 刘亚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 霄本判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