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裁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主与法制》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西湖置业有限公司,《民主与法制》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西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民主与法制》社。法定代表人周占华,该社社长。申请执行人西安西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主与法制》社名誉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登报道歉恢复名誉,支付2000元公证费及诉讼费148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民主与法制》社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委托当地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003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