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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宁波丽隆化纤有限公司与胡继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399号原告:龚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甲,农民。被告:胡某乙,农民。被告:华某某,农民。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新华,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华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0元,减半收取282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