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313号原告赵某某,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民权县。被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表人张奉奎,该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永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