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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交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徽蓝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郑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蓝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郑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四西交民初字第69号原告安徽蓝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四化,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洪君,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辉,男,现住昌图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丽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非非,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蓝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公司)诉被告郑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洪君、被告郑辉、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非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2日6时50分,郑辉驾驶辽M15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E98**挂重型厢式挂车沿四平市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四平市外环路27公里处,由于操作不当超速行驶撞上路中电子测速设备,车辆失控又与推倒粮机的白显和、李远辉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电子测速设备及公路设施损坏、郑辉、陈风林、白显和、李远辉受伤。经旧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四公交事认字(2015)第0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辉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凤林、白显和、李远辉、四平市公路段无责任。因本起事故中的电子测速设备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经保险公司财产损失确认原告电子测速设备损失价值279074元。被告郑辉所有的辽M153**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蒙E98**挂重型厢式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第三者限额为50000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郑辉承担。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郑辉辩称,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被告人保公司辩称,需提供保险单、有效的行车证、驾驶证以确定保险责任。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超出部分按照难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根据保险条款不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6时50分,被告郑辉驾驶辽M15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E98**挂重型厢式挂车沿四平市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四平市外环路27公里处,由于操作不当超速行驶撞上路中电子测速设备,车辆失控又与推倒粮机的白显和、李远辉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电子测速设备及公路设施损坏、郑辉、陈风林、白显和、李远辉受伤。经旧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四公交事认字(2015)第0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辉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凤林、白显和、李远辉、四平市公路段无责任。被���郑辉所有的辽M153**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蒙E98**挂重型厢式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第三者限额为500000元。事故发生后,经保险公司财产损失确认原告电子测速设备损失价值27907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险单及商业险保险单、人保公司的确认书,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本次事故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四公交认字(2015)第0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辉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凤林、白显和、李远辉、四平市公路段无责任。其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故人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蓝盾公司合理损失,结合其提交的由人保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中确认车辆损失为279074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综上,原告蓝盾的合理损失确认为279074.00元。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费用279074元-2000.00元=277074元,由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即277074元。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安徽蓝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安徽蓝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车辆损失27707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6元,减半收取2743元,由被告郑辉负担27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施晓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