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静与秦欢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秦欢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王静,男。被执行人秦欢喜(又名秦欢),男。申请执行人王静与被执行人秦欢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秦欢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6元、执行费200元。2015年6月1日被执行人秦欢喜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6元、执行费20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白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