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727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72年2月16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74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一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昱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