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计玉佳与朱新华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玉佳,朱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570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2570号申请人计玉佳,男,1975年4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朱新华,男,1957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计玉佳诉被执行人朱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关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金献忠审判员李永林审判员沈燕明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蔡明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金献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明华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