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袁福根与王永静、项正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静,项正芳,袁福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静。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正芳。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世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福根。委托代理人:曹明祥。上诉人王永静、项正芳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甬仑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上诉人王永静、项正芳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永静、项正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永静、项正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炜审 判 员 陈士涛审 判 员 梅亚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许玲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