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7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徐立军与徐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739-1号申请执行人徐立军。被执行人徐冰。申请执行人徐立军与被执行人徐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徐冰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徐立军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9089元、执行费108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徐冰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冰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5月27日,被执行人徐冰与申请执行人徐立军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徐冰于2015年6月底前支付一半案款,余款于2015年7月底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徐立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徐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739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徐冰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徐立军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立军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