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劳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某追与周某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劳初字第144号陈某与周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克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福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