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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姜志明与王东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明,王东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169号原告:姜志明。委托代理人:徐元琼,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志明与被告王东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志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东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志明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志明撤回对被告王东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49元,减半收取774.50元,由原告姜志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怡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谢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