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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142号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谢家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大成工业园东盛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志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继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宇公司)诉被告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雄宇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雄宇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雄宇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0元减半收取2820元(已由雄宇公司预交),由雄宇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柯菲菲书 记 员  孙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