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范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55号原告:范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马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范某甲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甲,被告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相识,××××年××月××日在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儿子范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足够了解,在被告父母催促下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有很大的差别,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与儿子也合不来,每次上街总是吵着回家。婚后被告还学会打麻将,彻夜不归,不照顾家庭,不但不听劝告,还将三四岁大的儿子带去打麻将,对儿子的成长造成极坏的影响。被告对原告经常出差的工作也不理解,总怀疑原告在外不是工作,彼此积怨渐深,双方无法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无理取闹至原告工作单位,要找出原告在单位的所谓情人在原告的朋友、同学间吵闹,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及声誉,最终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件事是被告自称自己怀孕了,一定要把孩子生下来,要害原告的工作丢掉,导致双方终止夫妻生活四、五年之久。2014年2月,被告曾提出离婚,但因原告没有住房及其他财产,被告索要的赔偿超出原告的承受能力,迫使原告于同年10月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未能判决离婚。但被告在离开法庭当天晚上就深夜不归,也未说明原因,之后的半年里也未作过告知,经常夜不归家。今年春节后更长时间不回家,还经常滋扰原告单位的同事及到原告单位上访。没有感情和信任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且双方分居多年,双方毫无和好的可能。现起诉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从原告工作升职后就经常夜不归家,原告有可能在外认识了别的女性导致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与原告还有夫妻感情,希望能挽回这段婚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范某乙(现已成年)。原告曾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案号:(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113号],后由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和好。现原告主张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故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被告表示与原告仍有夫妻感情,但未能就此提交相应的证据。双方确认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庭审中,原告表示同意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补偿款作为被告离婚后解决居住等问题的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未能就双方仍存有夫妻感情举证证实。鉴于原告已于2014年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可见原告离意坚决。在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被告之间仍有夫妻感情的前提下,原告提出离婚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自愿向被告支付补偿款5万元,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可按当事人的意见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范某甲与被告马某离婚。二、原告范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补偿款5万元给被告马某。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范某甲、被告马某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骆家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