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复生与潘丽萍、宋晶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复生,潘丽萍,宋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91号原告孙复生,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告潘丽萍,女,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宋晶晶,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复生诉被告潘丽萍、宋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孙复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丽萍、宋晶晶银行存款合计六十八万五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