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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复生与潘丽萍、宋晶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复生,潘丽萍,宋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91号原告孙复生,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告潘丽萍,女,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宋晶晶,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复生诉被告潘丽萍、宋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孙复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丽萍、宋晶晶银行存款合计六十八万五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