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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忠慧与呼伦贝尔市鼎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慧,呼伦贝尔市鼎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1号原告杨忠慧,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委托代理人梁小勇(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委托代理人魏金龙,内蒙古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市鼎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吴磊,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雪沣,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慧诉被告呼伦贝尔市鼎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6元,减半收取2808元,由原告杨忠慧负担。审 判 长  魏然君审 判 员  XX奎人民陪审员  崔玉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