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民终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明与陆纪芳、朱跃武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陆纪芳,朱跃武,靖江市人民政府城南办事处中桥村村民委员会,靖江市人民政府城南办事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法定代理人陈网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纪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跃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城南办事处中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中桥村。法定代表人陈履平,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城南办事处,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东进路政法中心。法定代表人羊进明,该办事处主任。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龙、姚菲,靖江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明因与被上诉人陆纪芳、朱跃武、靖江市人民政府城南办事处中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桥村委会)、靖江市人民政府城南办事处(以下简称城南办事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靖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2月3日,陈明向城南办事处出具申请,要求对其位于中桥村后同盛圩51号东首1.5间楼房提前拆迁,并进行补偿安置。同年3月1日,城南办事处及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南园区)对该房屋进行了提前拆迁安置公示。同年7月6日,城南办事处委托江阴中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位于中桥村后同盛圩51号的三间两层楼房(建筑面积为218.1㎡,含陆纪芳的一间半两层房屋)和两间平房(建筑面积为28.02㎡)进行了评估,确认被拆迁房屋综合补偿价为291443元。同年7月21日,陈网金与拆迁人靖江市华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人给予陈网金房屋及附属物等补偿291443元、过渡费9000元、搬迁费500元、误工补助费600元,面积奖2561元、拆迁奖金20000元,合计324104元,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同日,双方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1份,约定华阳公司对陈网金被拆除房屋、构筑物、装修附属物的补差及大屋东侧房屋基础、屋前填河及废品回收等给予一次性补助205896元。同年12月27日,经城南办事处、中桥村委会与陈网金、陆纪芳协调,达成一致意见:陈网金认同将提前拆迁补偿款中的4万元由城南园区代为扣除后补偿给陆纪芳。同日,城南办事处以拆迁人华阳公司名义与陈网金、陆纪芳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由华阳公司对陈网金、陆纪芳被拆除房屋、构筑物、装修附属物的补差及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协调一次性补助30000元,本协议约定补偿款补偿给陆纪芳。2011年3月,陈网金出具收条1份,载明:今收到我户拆迁补偿补助款总计肆拾玖万元整(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存单55000元,号码768××××7206;代收房款435000元,收据号码0339872)。原审法院另查明,陆纪芳与陈网金原系夫妻,1996年4月19日在靖江市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位于原靖江市城南乡中桥村十组(即中桥村后同盛圩51号)的坐北朝南三间两层房屋及坐西朝东两间平房进行了处分,陈网金与陆纪芳各得一半(陆纪芳得西边,陈网金得东边)。2006年6月,陆纪芳以其离婚时分得的一间半两层房屋系危房不能居住为由,申请翻建,后因该房与陈网金所有的一间半房屋系同一整体,不能分拆,故在该房屋西侧另行新建了三间房屋。2010年7月22日,陆纪芳曾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网金给付三间老房屋材料钱的一半75000元。后经中桥村委会及城南办事处协调,由陈网金从三间两层房屋的拆迁款中拿出7万元补偿陆纪芳。同年9月16日,陆纪芳撤回起诉。原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陈明之父陈网金与陆纪芳在离婚时就位于中桥村后同盛圩51号的坐北朝南三间两层房屋及坐西朝东平房进行了处分,由陆纪芳和陈网金各得一半。后陆纪芳虽然另行建房,但其对未拆除的一间半两层房屋仍享有财产权益。陈明称陆纪芳另行建房后,原有的一间半两层房屋的产权已转移给陈网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陈明在申请提前拆迁时,城南办事处按包含陆纪芳所有的一间半房屋在内的三间两层房屋等进行评估并对陈网金进行补偿后,陈网金与陆纪芳、华阳公司签订协议,同意从其拆迁补偿款中拿出7万元补偿给陆纪芳,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原则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陆纪芳所得70000元并非不当利益,故陈明要求陆纪芳返还不当得利、朱跃武、中桥村委会及城南办事处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明要求被告陆纪芳返还不当得利70000元,被告朱跃武、靖江市人民政府中桥村村民委员会、靖江市人民政府城南办事处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陈明负担(已交纳)。原审民事判决书送达后,上诉人陈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6年6月15日的补充协议书,陆纪芳将其离婚分得的房屋以15000元卖给陈网金,陈网金的签名系朱跃武伪造,说明陆纪芳已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城南办事处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拆迁款划给陆纪芳。陆纪芳已另行建房,根据国家规定,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请求公正判决。被上诉人陆纪芳、朱跃武未答辩。被上诉人中桥村委会、城南办事处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另查明,2009年9月15日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靖园民初字第0635号民事判决,认定2006年6月15日陈网金、陆纪芳“署名”的“补充协议书”的内容及双方的签名是陆纪芳口头委托其弟陆纪荣办理并由他人代签,陈网金并不知情,陆纪芳也认可补充协议无效,判决2006年6月15日陈网金、陆纪芳“署名”的“补充协议书”无效。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陈网金与陆纪芳协议离婚时,明确中桥村后同盛圩51号坐北朝南三间两层房屋及坐西朝东两间平房为两人各半所有。2006年6月15日的“补充协议书”已经法院判决认定无效,上诉人认为陆纪芳放弃自己的财产权,不能成立。陆纪芳取得的7万元拆迁补偿款,系对其所有的房屋,依据与陈网金、华阳公司所签订的协议协商取得,具有合法根据。上诉人认为该款项系不当得利,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上诉人陈明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刘艳生代理审判员 王小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