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商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村宜宸家具经营部与朱正尊、韩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315-1号原告:周村宜宸家具经营部。被告:朱正尊。被告:韩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村宜宸家具经营部与被告朱正尊、韩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村宜宸家具经营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朱正尊、韩梅价值27491.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周村宜宸家具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正尊、韩梅银行存款27491.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再查封或扣押其相应数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