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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何慧雯与林秋珍、林培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慧雯,林秋珍,林培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416号申请人何慧雯,女,汉族,1980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林克塔,福建天恩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林秋珍,女,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林培金,男,汉族,1954年11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慧雯与被申请人林秋珍、林培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慧雯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秀瑜名下价值188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慧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秋珍、林培金名下价值188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何慧雯名下位于福州市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号),停止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