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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瑾与被执行人邵卫东离婚后财产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50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邵某,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560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47971.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到本院要求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谢建良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