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玉花与启东市青云工艺品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花,启东市青云工艺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花。被执行人启东市青云工艺品厂,经营场所:本市少��镇锦屏村。经营者蔡海永。关于申请人陈玉花与被执行人启东市青云工艺品厂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依据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启劳人仲案字(2013)第037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启东市青云工艺品厂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6日作出了(2015)启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故本案的执行依据启劳人仲案字(2013)第0374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本院依法应不予执行上述仲裁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启劳人仲案字(2013)第0374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玉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