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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宋华明、赵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宋华明,赵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代表人:蔡李峰。委托代理人:郑勇。委托代理人:周戴尔。被执行人:宋华明。被执行人:赵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商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华明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朱雀新村65号101室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4)甬东商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华明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朱雀新村65号101室房地产(含室内装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郭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