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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洪伟诉被告辽宁金辉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伟,辽宁金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765号原告:张洪伟。被告:辽宁金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定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伟诉被告辽宁金辉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高文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