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行审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闫松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鄢陵县国土资源局,闫松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鄢行审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林锋,陶城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闫松杰,男。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4日对闫松杰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45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45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45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人民陪审员 郑永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林霞 百度搜索“”